國家質檢總局2005年第198號公告《關於實施強制性產品認證的玩具產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自2007年6月1日起,凡列入目錄的玩具產品(童車、電玩具、塑膠玩具、金屬玩具、彈射玩具、娃娃玩具),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和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不得出廠、銷售、進口或者在其他經營活動中使用。為進一步提高玩具產品質量安全,切實保護兒童身體健康,維護我國出口玩具產品的國際聲譽,現就全面深入開展強制性產品認證目錄內玩具產品認證行政執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質檢部門要嚴格按照《全國質檢系統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要求,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切實做到工作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領導責任到位、保障能力建設到位,確保專項整治行動各項目標和任務真正落到實處。
二、自2008年1月1日起,我委下發的《關於全面開展玩具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工作的通知》(國認法[2007]45號)中明確的有關過渡期政策界限要求不再適用。自2008年1月1日起,凡列入目錄的玩具產品未獲得強制性產品認證證書,未標注強制性產品認證標志的,不得繼續銷售。
三、各級質檢部門要進一步加強對玩具產品生產企業的動態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強化執法手段,嚴厲懲處各類玩具產品認證違法行為。各省級質檢部門針對列入目錄玩具產品強制性產品認證行政執法工作中發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要及時反饋我委,以便我委掌握動態,及時指導,保證玩具產品專項整治工作順利開展。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